2024年11月8日 星期五
详细内容
律师文学艺术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
发布时间:2007年10月10日作者:徐 绪 柏
2007-10-10
律师文学艺术是指律师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,但主要是指反映律师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。律师文学艺术的存在和兴起,既增添了律师职业的人文色彩,也让律师的形象通过文学艺术向社会、向大众展示。因此,律师文学艺术也就构成了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。
一、律师需要文学艺术
律师职业是一种依照法律法规、依靠缜密的判断和推理来工作的职业。律师撰写的司法文书都是通过文字的形式来体现,这些都需要有较强驾驭文字的能力和水平。不仅如此,律师通过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,积淀了丰富的社会知识,为文学艺术创作提供了丰厚的生活源泉。从职业互补性来看,长期从事理性思维的律师,很有必要依靠文学艺术的形象思维来调剂生活。通过文学艺术创作,能够激发律师对生活的热爱,培养观察社会、思考人生的能力,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把握人情世理,以便在法律服务中运用人情世理等道德感化来说服当事人,提高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可能性,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。由此看来,律师创作文学艺术作品,不仅能促进律师职业技能的提高,还有利于丰富律师的生活,拓展律师的视野,提高律师的亲和力,促进律师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。
 
二、律师生活需要文学艺术作品来反映
反映律师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传媒的传播,可以让公众较为直观地了解到律师工作和生活的真实情况,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。一部叫得响的文学艺术作品,其正面的宣传效果,毫不逊色于连篇累牍的宣传报道。提起三国时期的曹操,很多人都会认为他是一位白脸奸臣,至于历史记载上的曹操却很少有人问津。从大众心理来看,人们对文学艺术形象乐意信以为真。正因如此,很多行业都非常重视通过文学艺术作品来展示本行业形象。社会公众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求和对司法运作程序的好奇,普遍对反映律师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抱有浓厚的兴趣。由此看来,创作反映律师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,既是改善律师形象的需要,也是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教育的需要,有着比较重大的现实意义。
然而,关于律师的文学艺术形象,在很多老百姓的眼中不是港台的就是欧美的,而中国大陆的律师形象却树得不够真实、不够丰满、不够健康。究其原因,一是不少作家对律师行业和律师群体及个体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乃至思维模式不了解、不理解;二是律师一般不愿意袒诚地让别人了解自己的内心及工作的难、险、苦,外人看到的往往是车子、房子、票子等风光的一面;三是律师本身要么处在温饱线上为柴米油盐奔波而没有经历来写作,要么是成为大律师、名律师后忙于业务、忙于应酬而没有时间写作。正如《中国律师》杂志前总编刘桂明先生所描述的那样,“律师这个职业,其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、听起来很阔、说起来很烦、做起来很难的职业。”
 
三、用优秀的律师文学艺术作品鼓舞人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①刘桂明:《为什么律师越来越难做》。中国律师网 2005-08-04
笔者在工业企业摔打过二十几年,又在律师所工作过十几年,亲自体验过企业文化与律师文化这两种不同文化的内涵及外在表现。反映工矿企业职工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可谓丰富多彩。就在笔者工作过的企业,曾有过群众性文化活动的辉煌期,如连年都搞的文艺汇演、书画摄影展等,工人写,写工人,工人演,演工人,十分生动活跃。然而,律师界就没有这样热烈激情的律师文化了。在中国律师界,律师出专著、写论文的较多,但搞文学艺术创作的较少。可喜的是,湖北省律师协会十分重视律师文学艺术工作,专门成立了湖北省律师艺术团女律师合唱团并组织了排练演出。笔者所在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也创作并演出了诗朗诵《律师之歌》,抒发了律师豪情,唱出了律师心声,振奋了律师精神。
律师文学艺术包括反映律师生活的小说、诗歌、影视、戏曲、小品、音乐、舞蹈、书法、绘画、摄影等。律师文学艺术的繁荣,得力于律师的职业特性,也得益于律师得天独厚的社会阅历,还顺应了改善律师形象的迫切需要,顺应了社会公众渴求法律知识的呼声。
 
作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,各级司法行政部门、各级律师协会都要对律师文学艺术予以重视,形成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、以律师协会为主流、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、以广大律师为主人的“四位一体”的律师文化建设机制,一手抓律师中的文学艺术爱好者,一手抓反映律师生活的文学艺术创作,特别是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、全国优秀律师先进的人和事为原型进行文学艺术创作,让律师中的文学艺术才子大量涌现,也让反映律师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层出不穷。唯如此,律师文学艺术作为文艺百花园里的一朵奇葩,由于扎根于律师的职业,取景于律师的视角,发源于律师的生活,才一定会根深叶茂、花团锦簇,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2007年6月9日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指出:“文化文化,文而化之,化而文之,两者要很好地结合起来。”反思我国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是,成绩有之,进步不小,但文而欠之,化而不足。因此,要大力建设律师文化,就必须努力繁荣律师文学艺术。
①记者李斌:《温家宝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》,据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,载《长江日报》2007年6月10日第2版。